法律小常識,提醒您離婚不代表債務也能分得清清楚楚。一名男子與妻子離婚半年,但忘記辦理放棄夫妻財產,結果銀行依法找上門,要求男子負擔前妻欠下的卡債。

一臉無奈的陳先生,實在很懊悔沒想到當初的疏忽,卻讓現在要扛債過日。他和妻子剛剛離婚半年,結果沒想到幾天前銀行找上門,要他負擔妻子欠下的十四萬卡債。十四萬聽起來不多,但是對於陳先生來說,卻是無法負擔的數字,因為肢體殘障加上獨自帶著三個小孩,失業加上工作難找,現在一家四口只靠幾千元的殘障津貼過活,十四萬幾乎等於天價,就算想上訴,但是銀行合情合理,法院也愛莫能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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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導有一位富豪和新婚妻子辦理分別財產制。辦公室同事覺得剛結婚的夫妻就彼此分得這麼清楚,實在很奇怪,彷彿認定了將來不能白首偕老。

同仁中唯有美如獨排眾議,認同這種做法,一問之下,原來她曾有過切身之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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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以前結婚採取儀式婚,但是有許多爭議。

因應時代改變與減低亂象爭議,於是政府修改相關法規,結婚與離婚都必須到戶政機關做登記,現行離婚制度與結婚制度都改採登記主義。不僅一目暸然也減少許多亂象劈腿、重婚等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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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親媽媽問:
我和前夫離婚時協議二女一子監護權歸我,前夫須每月付給我兒子扶養費五千元直到他成年,但前夫從未履行;兒子因腦性痲痺領有重度殘障手冊及重大傷病卡,雖已十九歲,生活仍無法自理。請問我可否代兒子向前夫提起給付扶養費的告訴?兩個女兒的扶養費也可請求嗎?能否追溯到十四年前剛離婚時應給付的部分?兒子可請求更高扶養費嗎?前夫戶籍在戶政事務所,那訴狀上的地址可填戶政事務所嗎?

律師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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