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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至~~~  http://www.tddetect.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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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關於離婚的條件有以下規定:

民法第1052條 (離婚的條件)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ㄧ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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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常識,提醒您離婚不代表債務也能分得清清楚楚。一名男子與妻子離婚半年,但忘記辦理放棄夫妻財產,結果銀行依法找上門,要求男子負擔前妻欠下的卡債。

一臉無奈的陳先生,實在很懊悔沒想到當初的疏忽,卻讓現在要扛債過日。他和妻子剛剛離婚半年,結果沒想到幾天前銀行找上門,要他負擔妻子欠下的十四萬卡債。十四萬聽起來不多,但是對於陳先生來說,卻是無法負擔的數字,因為肢體殘障加上獨自帶著三個小孩,失業加上工作難找,現在一家四口只靠幾千元的殘障津貼過活,十四萬幾乎等於天價,就算想上訴,但是銀行合情合理,法院也愛莫能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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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以前結婚採取儀式婚,但是有許多爭議。

因應時代改變與減低亂象爭議,於是政府修改相關法規,結婚與離婚都必須到戶政機關做登記,現行離婚制度與結婚制度都改採登記主義。不僅一目暸然也減少許多亂象劈腿、重婚等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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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親媽媽問:
我和前夫離婚時協議二女一子監護權歸我,前夫須每月付給我兒子扶養費五千元直到他成年,但前夫從未履行;兒子因腦性痲痺領有重度殘障手冊及重大傷病卡,雖已十九歲,生活仍無法自理。請問我可否代兒子向前夫提起給付扶養費的告訴?兩個女兒的扶養費也可請求嗎?能否追溯到十四年前剛離婚時應給付的部分?兒子可請求更高扶養費嗎?前夫戶籍在戶政事務所,那訴狀上的地址可填戶政事務所嗎?

律師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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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規定離婚方式有兩種:

1.協議離婚
由夫妻雙方協議離婚,簽署書面文件(離婚協議書),並有兩名證人簽名 -> 夫妻兩人須持相關證明文件一起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2.裁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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