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問:
我收到法院民事支付命令,裁定債務人於一九九八年三月向中國信託申請信用卡,期間使用八萬餘元為消費款,循環利息十八萬餘元,但債務人二○○○年自殺身亡,十幾年未收到銀行催債,因此在不知情下喪失期間內聲請拋棄繼承權,如今背上如此龐大債務,請問該如何處理?


律師答:
根據新修訂《民法》繼承編規定,繼承人主張拋棄繼承的期間,改自知悉得繼承之時起算三個月,也就是說,蘇先生可先查證債務人死亡是否仍在聲請拋棄繼承的期間內。
債務人於二○○○年自殺身亡之時,假如蘇先生還是未成年人的情形下,仍可依新修訂的《民法》主張以所得的遺產為限,負清償信用卡債務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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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所得遺產為限
既然原債務人早從一九九八年以來,刷卡消費而積欠本金及利息,約計二十七萬元,乃至原債務人離世後,期間十幾年來未獲銀行催繳通知,那麼蘇先生所積欠銀行的利息債務部分,依《民法》規定很可能已超過五年時效,蘇先生可主張拒絕清償。
縱使無法再主張拋棄繼承,依法要繼承債務人生前債務,若蘇先生有不可歸責於己的情事,或者根本未跟債務人同居共財,也沒接獲過銀行任何催債通知,以致無從知悉有繼承信用卡債務時,依《民法》規定也可以按照新修正後規定,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信用卡債務即可。

轉自-http://money.top-detective.com/newsv.php?data_id=3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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