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可分成「協議離婚」及「判決離婚」兩種。

離婚經過夫妻雙方協議或者法院判定之後,一定要到戶政機構完成離婚登記,才算完成離婚的程序。

以下是離婚登記手續須注意及準備的物品:

申請人

1. 協議離婚:當事人雙方。
2. 判決離婚:當事人之一方(雙方均不申請時可由利害關係人申請)。
3. 受委託人(協議離婚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離婚登記必備物品

1. 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或經法院核定之調解離婚書。
2. 協議離婚:必須雙方同時到場申報,以登記日為離婚生效日期。
攜帶離婚協議書、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二個月內二吋相片三張。 3. 判決離婚:由當事人之一方到場辦理,攜帶法院判決及確定證明書、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二個月內二吋相片三張。(並提供另一方之資料以便通報)。

轉自-http://www.hidetect.com.tw/divorce/divorce_law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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