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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姓女子發現丈夫外遇,提起刑事和民事訴訟。通姦罪部分,因張夫拿出兩人簽訂的「各自獨立生活,不得干涉對方」的協議,刑事庭法官認定張女有縱容通姦之意,不得告訴,判決「公訴不受理」定讞;賠償部分,民事庭法官卻認為協議書無效,判決張夫和小三須連帶賠償五十萬元定讞。

七十三歲的張女是知名的花藝老師,十七年前認識小她四歲、擔任消防器材公司董事長的丈夫,兩人交往結婚,未育子女。

張女表示,丈夫因工作認識五十多歲的劉女,她懷疑丈夫偷吃,在住處房間裝設監視器,錄到兩人翻雲覆雨的畫面,讓她幾乎崩潰,無法入眠。

張女丈夫辯稱,他忙於工作,妻子卻誣指他和花藝班學生通姦,又說他和年齡小他四十餘歲的公司小妹搞曖昧,「我受不了,彼此有夫妻之名,但身體和心靈都沒有夫妻之實。」

張夫拿出兩年前簽訂的協議書,內容寫到「雙方同意各自獨立生活,不得干涉對方」,表示張女同意兩人各自展開性生活。張夫的情婦也告訴法官,她知道對方是人夫,但因張夫出示協議書,聲稱是「護身符」,她才同意發生關係。

張女駁斥,協議書內容沒有提到丈夫能夠「偷吃」,「不然我怎麼可能簽下去?打死都不可能讓其他女人搶我老公、睡我房。」

刑事庭法官認為,夫妻兩人已分床四年、形同陌路,因張女不願離婚,才同住一屋,若不是張女早知丈夫拈花惹草,不可能在兩年前簽下協議書,引用通姦罪的特別規定,認定張女有縱容丈夫外遇之意,判決「公訴不受理」。

民庭法官認為,若是協議書得以擴張解釋為張夫可以搞外遇,將助長婚外情,弱化婚姻生活的忠誠、圓滿和幸福原意,故這紙協議書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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